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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男子4.6万买越南媳妇构成拐卖妇女罪
2014/12/19

陕西省一男子因家境贫寒一直娶不到媳妇,在云南打工时听说花钱能买“越南媳妇”,便花去4.6万元彩礼钱将一“越南媳妇”带回家中。12月11日,镇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段永林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,因其犯罪情节轻微,免予刑事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 段永林因家境贫寒,且常年居住高山,到而立之年还未娶到媳妇。2012年3月,段永林在云南省广南县打工时,认识了一个叫“老李”(身份不详)的人,称能给其找到媳妇,但要支付一定“彩礼钱”,急于成家的段永林便欣然答应。2012年6月中旬,段永林及其亲属在老李的安排下,见到了越南“媳妇”陶某。在向“老李”和一个叫“老杨”的人支付了4.6万元所谓的彩礼钱后,段永林将陶某带回自己家中共同生活。

        2013年4月12日,陶某趁段永林不备,径自跑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请求解救,称其2012年6月在越南的家中干农活时,被人带至中国云南省广南县,并以2万元价格卖给“老李”和“老杨”。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,与越南警方取得联系,并将陶某遣返回国。公安机关立案后,段永林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。

       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段永林为娶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。鉴于被告人能坦白犯罪事实,且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,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遣返回国,对被收买的妇女又没有虐待行为,犯罪情节轻微,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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